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关于您提到的第五条,由于刑法条文通常没有具体的“第五条”这一规定,可能是对相关条款的误解或者想了解特别规定。以下是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五个方面分析:
1. 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必须具备以下要素:(1)主体一般为自然人或单位;(2)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金融秩序而为之;(3)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4)扰乱了金融秩序。
2. 数额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达到一定金额才会构成犯罪,如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般应予立案追诉。
3. 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外的机构,通过承诺还本付息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通过网络、电话、推介会等形式,吸收不特定多数人存款。
4. 法律责任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5. 单位犯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和处罚主要依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具体条款可能因司法实践和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您想了解的是某个特定的法律规定,建议查阅最新的法律文本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