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或者未经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或者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首先,用户关心的是向亲友集资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二是未经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或者办理其他银行业务。如果向亲友集资仅仅是私下进行,没有涉及任何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务,那么就不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次,用户关心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有主观故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只有当行为人在向亲友集资的过程中,存在主观上的营利目的,即希望通过集资获取经济利益,那么才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再次,用户关心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根据上述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标准为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因此,只要向亲友集资的金额达到了这个标准,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后,用户关心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没有其他的严重情节。根据上述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有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与;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多次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等,都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总的来说,向亲友集资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集资的目的和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集资的数额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三是是否存在其他严重的犯罪情节。如果这些因素都没有问题,那么就可以排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性。但是,如果有任何一种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就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