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此罪名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处罚措施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针对您的询问,我将从五个方面详细解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特征,并引用相关法律依据。
### 1. 主体特征
(1)自然人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实践中,这往往涉及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单位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意味着,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如果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同样需承担刑事责任。
### 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3. 客观方面
犯罪行为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体包括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等行为。
### 4. 主观方面
本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金融秩序而仍然实施。对于是否“明知”,通常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 5. 刑事责任
- 对自然人犯罪,根据吸收存款的数额、情节轻重等予以量刑。
- 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自然人犯罪时,主要关注个人的行为与意图;单位犯罪时,则不仅处罚单位本身,还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实施此类行为都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体现了法律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众财产安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