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骗人的,它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
一、定义: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金融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 主体为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以及直接或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人。
3. 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4. 客观上表现为未经国家有关金融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法律依据:
1.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除依照刑法规定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当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是骗人的,它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如果有人通过非法手段向公众吸收存款,那么他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同时,他还需要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责。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打击,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