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犯罪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客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众存款的所有权和银行的正常经营秩序。
三、犯罪客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四、犯罪主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而故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五、法律依据:
1.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未取得金融机构合法资质,或者未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却以合法金融业务为名,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是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