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及的问题,即刘善永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 1. **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首先,需要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定义及其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此罪需满足以下要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扰乱金融秩序。
### 2. **行为特征分析**
- 是否公开宣传刘善永等人是否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资金的信息。
- 对象是否特定吸收资金的对象是否为社会公众,即是否针对不特定多数人。
- 承诺回报是否向出资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是否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实际影响或潜在威胁。
### 3. **证据收集与审查**
- 资金流向调查刘善永等人所吸收资金的具体用途、去向,以及是否存在个人挥霍、转移资产等情况。
- 受害者陈述收集受害者关于投资过程、承诺条件等方面的陈述,确认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
- 财务审计报告通过专业的财务审计,核实资金规模、吸收方式、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
### 4. **法律责任与量刑标准**
根据吸收资金的数额、情节严重程度,适用不同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详细规定,例如吸收资金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作为加重情节考虑。
### 5. **辩护策略与法律救济**
- 行为性质辩驳如果刘善永等人能证明其行为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股权投资等,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 主观意图考察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无非法占有目的可能影响定性。
- 积极退赃与赔偿及时退还非法吸收的资金,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可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考虑。
### 总结
在处理刘善永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时,需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评估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同时细致审查证据,确保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此外,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合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辩护,力求实现法律公正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