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大特性,并希望得到深入且全面的解答,重点关注的是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和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一名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1. 主体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体通常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或个人。这里的“公众”指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非特定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
2. 行为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公众性,即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
3. 客观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承诺还本付息、高额回报等方式吸引公众存款,或者通过传销、理财产品、P2P平台等形式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4. 社会危害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它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威胁到广大储户的利益,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5. 法律后果: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此罪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大特性主要包括主体资质的非法性、行为方式的公众性和非法性,以及行为对社会金融秩序造成的重大危害。对于触犯此类罪行的行为人,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