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这个问题关注的焦点在于确定该罪行中的"主要参与者",即在犯罪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个人或实体。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并引用相关法律依据:
### 1. 犯罪主体
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焦点犯罪主体不仅包括直接实施吸收存款行为的个人,也包括策划、组织、指挥这些活动的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以及明知而参与、协助的员工等。
### 2. 主观故意
主要参与者需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仍故意为之。《刑法》规定犯罪需有主观过错,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法律依据虽然《刑法》未直接提及“主观故意”,但根据刑法原理,任何犯罪行为均需主观故意或过失。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故意是构成此罪的必要条件。
### 3. 行为特征
主要参与者通过宣传、承诺还本付息等方式,吸引公众存款。这种行为通常涉及公开宣传、高额回报承诺等手段。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行了明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4. 社会危害性
主要参与者的活动必须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即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实际影响或潜在威胁。
关注焦点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吸收资金的规模、涉及人数、资金流向的不透明度及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等。
### 5. 共同犯罪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可能存在多个参与者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况。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基本原则,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策划、组织、指挥者,以及积极参与并发挥关键作用的个人或单位。判定主要参与者时,需综合考量其主观故意、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对此类行为的打击旨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护公众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