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通常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配合作用的人员,他们的作用相对较小,对整个犯罪行为的影响不如主犯大。以下是五个方面的分析:
1. 构成要件从犯需要具备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故意,即明知他人实施该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单位犯本节规定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 行为表现从犯的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拉拢、劝诱他人参与,提供资金、场所、设备等物质支持,或者协助宣传、推广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这些行为虽然不是直接吸收存款,但对犯罪的整体实施起到了辅助作用。
3. 责任程度与主犯相比,从犯的责任程度通常较轻。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从犯是在他人的胁迫下参与犯罪,其法律责任会相应减轻。
4. 量刑依据《刑法》对从犯的量刑有所规定。如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5. 法律救济从犯也有权依法辩护,主张自己是胁从犯或从犯,以求减轻处罚。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判断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其法律责任相对较轻,主要体现在行为的辅助性、非决定性和可能的减轻处罚。但无论如何,任何涉及此类犯罪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