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实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当犯罪分子被定罪后,关于退赔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退赔义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犯罪分子应当退赔违法所得。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取的全部或者部分款项,包括本金和利息。
2. 退赔程序退赔通常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判决,由法院依法作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按照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退赔。如果退赔金额巨大,可能需要分期执行。
3. 财产追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其他财产可供退赔,司法机关有权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变卖其财产用于退赔。这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第二百五十一条等。
4. 自愿与强制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主动退赔,但这并不影响司法机关的追诉。即使未主动退赔,一旦被判有罪,也必须履行退赔义务。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5. 时间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害人的损失,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及时返还。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长期拖延或者拒绝退赔,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总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退赔是犯罪分子应尽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并通过司法程序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退赔能力以及法律程序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