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公开宣传等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理财经理如果涉及此类行为,其认定及法律责任的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以下是根据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从五个方面进行的详细分析:
### 1. 行为性质的界定
首先,需要明确理财经理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键在于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且“面向公众”,以及是否有“扰乱金融秩序”的后果。
### 2. 公开性与广泛性的判断
理财经理是否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不特定多数人参与是重要考量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要件,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3.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
理财经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若超出公司授权范围或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吸存,需区分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如果是职务行为,可能涉及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4. 主观故意的认定
理财经理对于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仍故意为之,或是因疏忽大意而未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这对量刑有重要影响。主观故意的证明通常通过行为人的供述、相关证据材料、公司培训记录、合规指导情况等多方面信息综合判断。
### 5. 数额与情节的考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以及是否能够积极退赔等,都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根据《刑法》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更重的刑罚。
### 总结
理财经理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需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公开性与广泛性、职务与个人行为的区分、主观故意以及数额与情节等多个维度。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条款。在实际案例中,还需结合具体证据材料,由司法机关进行细致调查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