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于这一罪名的量刑,我国刑法并未直接给出新的解释,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犯罪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可能构成此罪,但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的规定处罚。
2. 犯罪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管理秩序的保护。如果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将受到法律惩处。
3.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给存款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数额较大”和“重大损失”由司法解释具体确定。
4.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合法资格,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仍然实施。
5. 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一定数额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具体的量刑标准包括: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总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主要依据刑法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考虑犯罪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和数额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进行裁决。如果你或你的亲友面临此类指控,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