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针对“王志芳”这一具体案例的分析,由于我无法访问实时数据或具体案件详情,因此无法提供直接关于该个体的法律分析。但基于您提出的需求,我可以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概述分析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考虑的五个关键方面,并列举相关的法律依据,以此作为一般性指导。请注意,实际应用中应结合具体案情和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
### 1. 犯罪构成要件
- 非法性行为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 主观方面
需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即明知未经批准而故意为之。
### 3. 客观行为
分析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吸收资金的方式、范围、数额以及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 4. 社会危害性与量刑情节
- 根据吸收资金的数额、情节、后果等,判断社会危害程度。
- 是否存在自首、立功、退赃、减少损失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六十八条(立功)及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关联于资金使用不当可能涉及的罪名)。
### 5. 司法实践中的特殊考量
- 单位犯罪若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还需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 共同犯罪是否存在共同策划、分工合作等情况。
- 资金去向资金是否用于合法经营,以及资金能否追回,对量刑有重要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 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行为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在实际案例分析中,应详细审查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并考虑所有法定的量刑情节。对于“王志芳”案例的具体分析,建议咨询持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以便获得针对性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