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去罪论,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个人或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主观恶性较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非故意犯罪,而是因无知、误解或者过失导致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会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由于其缺乏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2. 情节显著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通常指的是非法吸收的金额较小,影响范围有限,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3. 自首悔罪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后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4. 积极退赃并挽回损失如果行为人能够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全额退还给受害者,或者大部分资金已被追回,这在量刑时会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非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5. 受害人谅解如果受害公众对行为人的行为表示理解和宽容,且同意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可能存在酌情处理的空间,但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去罪论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情节严重程度、自首悔罪情况、退赃挽回损失以及受害人态度等因素。每个案件的具体结果都会由法院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判断。在实际操作中,法律适用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