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提到了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番禺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可能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 定义: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构成犯罪。
2. 法律依据:《刑法》第17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行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二是向公众吸收存款;三是扰乱金融秩序。
4. 情节加重: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5. 附带民事赔偿:除了刑事处罚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受害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返还非法吸收的资金。
总的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权,也扰乱了金融秩序。因此,任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应该得到严惩。同时,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也应该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预防和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