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此罪的基本情形已有明确阐述,但对于加重情节的考量,则需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实践经验进行深入分析。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加重情节进行的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并尽可能列举相关的法律依据原文:
1. 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实践中,数额远超此标准,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会被视为加重情节。这一情节直接反映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2. 造成重大损失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导致资金无法返还,给存款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加重情节。《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结果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强调了犯罪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作为量刑考虑的因素之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提到了因非法集资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3. 影响社会稳定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引起了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这也将被视为加重情节。社会稳定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任何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虽然没有直接的法条原文明确将此列为加重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维护社会稳定的需求往往被高度考虑,体现在量刑之中。
4. 利用职务便利或特殊身份如果犯罪分子利用其在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务便利,或者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社会知名人士等特殊身份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会增加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从而成为加重情节。虽然《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本身未直接提及,但此类行为往往结合滥用职权、职务侵占等其他罪名综合评价,反映在量刑上。
5. 多次实施或累犯对于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过刑事处罚,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的,或者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该行为的,表明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意和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应视为加重情节。《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累犯制度,虽未直接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累犯身份在任何犯罪中都被认为是加重处罚的情节。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加重情节主要围绕犯罪金额、造成的实际损失、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利用特定身份或职务便利,以及累犯或多次犯罪等方面展开。这些情节的认定与评价,不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还需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以确保量刑的准确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