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个刑法领域的概念,他关心的是构成这种犯罪行为所必需的具体条件。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我将从五个关键点来解析这个问题,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作为依据。
1. 主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里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自然人。
2. 主观要件犯罪者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有营利的目的。这是构成该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3. 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了危害。
4. 客观要件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或者其他支付回报;虽经有关部门批准但超出批准范围吸收资金等。
5. 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主体、主观、客体、客观以及达到法定数额等多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事实,只有当所有要素都存在时,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对于此类犯罪,我国法律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