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东莞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和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该罪名上。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是对该罪名的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一、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定义。
二、客观表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包括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以高息、低息等手段吸引公众投资;以投资、集资等方式发放贷款等。
三、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必须是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单位或个人。
四、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达到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
五、处罚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侵犯了公众的财产权益。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同时,一旦发现有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