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期货或者进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该罪,通常需要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
1. 主体资格行为人必须是自然人或单位,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刑法》第176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行为方式行为人必须采取公开或者变相公开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这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广告、口头宣传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高额回报吸引公众投资。如果只是私人之间的借贷,不构成此罪。
3. 对象范围吸收的对象需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非特定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 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仍实施犯罪行为。如果是过失或者不知情,一般不构成此罪。《刑法》要求行为人“明知”,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仍然实施。
5. 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扰乱金融秩序的社会后果。如果只是轻微扰乱或者没有造成实质性的社会危害,可能仅构成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
总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需要具备主体不适格、行为违法、对象广泛、主观故意以及造成社会危害等要素。在实际案件中,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