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提到了一个具体的案例——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并要求我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这是一个关于非法集资的案件,涉及到公众存款的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秩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个案例中,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次,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定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再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最后,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应该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