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提到了一个具体的案例——深圳张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涉及到多个法律方面的内容,包括刑法、金融法等。
1. 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的行为。
2. 金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审慎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以吸收公众存款为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单位犯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之规定行为的,依法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已经履行了部分返还义务,但未完全清偿或者已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深圳张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行为可能违反了刑法、金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同时,如果他已经履行了部分返还义务,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具体的判决结果需要由法院根据证据情况综合考虑后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