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未经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主体资格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通常是单位,包括公司、企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也构成犯罪。例如:“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 未经批准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必须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才能从事存款吸收活动。未经过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批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即构成犯罪。
3. 公开吸收行为人以公开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这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关键。如“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 承诺高额回报为了吸引公众存款,行为人通常会承诺高于法定存款利率的回报,这可能构成诱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吸收资金,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5. 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果造成了金融市场的混乱,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将加重其刑事责任。如“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金。”
总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主体的非法性、公开吸收、承诺高额回报以及对金融秩序的破坏。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金融法规,还构成了刑事犯罪,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