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那就是如何定义和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涉及的财务主管的角色。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财务主管通常被视为是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必须直接参与或策划犯罪行为。事实上,他们可能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
那么,财务主管是否应该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负责呢?
一、作为共犯:如果财务主管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们的公司正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并且参与到这个活动中来,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视为共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作为间接责任人:如果财务主管并没有直接参与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中来,但他们对公司的非法活动负有监管责任,却没有尽到职责,导致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发生,那么他们也可能被视为间接责任人。
三、作为疏忽管理责任人:如果财务主管对公司的非法活动没有直接的认知和参与,但是由于他们的疏忽管理,导致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发生,那么他们也可能被视为疏忽管理责任人。
四、作为从犯:如果财务主管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起到了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比如提供了资金支持或者其他帮助,那么他们也有可能被视为从犯。
综上所述,财务主管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角色是非常复杂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任何情况下,财务主管都不应该参与或者纵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