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金融机构如公司、企业等,如果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此罪。
2. 行为方式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这包括以公开的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 对象范围非法吸收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即行为人通过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的多人吸收存款。
4. 主观要件犯罪故意是必备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仍故意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果是过失,一般不构成此罪。
5. 社会危害性该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如扰乱金融秩序,给存款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 同法还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的非法性、对象的不特定性、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实际危害。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准确判断是否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