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提到了一个具体的案例——“王亮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因此需要仔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发行金融凭证或者凭证式国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公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二)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三)以投资理财、金融互助等名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或者其他财产进行回报的;(四)向社会公众发放具有担保性质的债务凭证的;(五)以其他方式公开吸收资金的。”因此,如果王亮亮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况,那么他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种可能的情况,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王亮亮的具体行为以及相关的证据来进行判断。此外,对于这类案件,也需要考虑到其他的因素,比如王亮亮是否是故意犯罪,是否有悔过表现等等。
总的来说,对于“王亮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我们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具体情况、证据等因素,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