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侯志强这个名字看起来像是一个具体的人名,可能是某个涉及此罪名的案件中的当事人。针对您想了解的内容,我将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分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并尽量引用相关法律依据。
### 1. 罪名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 主观方面行为人需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金融秩序而仍实施。
- 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等。
- 客体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 2.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3. 认定标准
- 非法性是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 公开性是否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公开宣传。
- 利诱性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社会性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4. 量刑情节
量刑时会考虑吸收资金的数额、范围、造成的损失后果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加重处罚。
### 5. 辩护要点
- 主观认知证明行为人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或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
- 行为性质若资金吸收行为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或企业融资,则不构成犯罪。
- 金额核实准确核实吸收资金的具体数额,排除非吸范围的资金。
- 积极退赔积极退还吸收的存款,减轻对集资参与人的损害,可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 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定需综合考虑行为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及社会性等多个方面。对于侯志强(假设为案件当事人)是否构成此罪,需具体分析其行为细节、动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是否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是辩护和审判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