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提到了一个具体的案例——北京王淑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涉及到多个法律方面的内容。
首先,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次,如果王淑芳被证明确实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话,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但是,对于王淑芳的具体情况和案情,需要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认定。
再者,如果王淑芳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如果王淑芳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后,如果王淑芳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的来说,对于王淑芳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如何处理,需要由司法机关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和审理。在此过程中,应尊重法律,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