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法》规定的金融犯罪之一,它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行为。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管辖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拘留权、起诉权、审判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管辖权通常由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2. 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吸收公众存款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 客体:主要是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共利益。
4. 客观表现: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行为。
5. 犯罪后果:如果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就可以构成本罪。
三、法律依据原文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结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管辖权通常由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其具体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故意、客体、客观表现以及犯罪后果。如果行为人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