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一罪名的认定及处罚,需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的轻重,包括吸收资金的数额、范围、造成的后果等多个方面。下面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 1. 犯罪构成要件
- 主体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构成本罪。
-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即明知未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违法而为之。
-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各种公开宣传方式,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
- 客体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 2. 认定标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重点在于是否“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及是否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认定为“特别严重”。
### 3. 量刑标准
-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4. 严重情节的界定
- 数额巨大具体数额标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但通常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
- **其他严重情节**可能包括:造成投资者重大经济损失;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多次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等。
### 5.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标准的具体规定。
### 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别严重情形,主要体现在吸收资金的数额巨大、影响范围广泛、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等方面。判定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及地方性规定,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惩处,以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