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数额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对于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时间范围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时间范围是2006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在此期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使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客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社会公共利益。即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4. 犯罪主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则构成单位犯罪。
5. 主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情况下进行的,却仍然故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总的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也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任何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打击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