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通常是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此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 犯罪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未经银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拆借、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份额等金融活动。
3. 犯罪对象对象是“公众”,即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而非特定的少数人。这与诈骗罪中针对特定人的区别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对社会公众的广泛吸收。
4. 数额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案标准通常与金额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社会影响除了数额标准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可能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造成大量投资者损失,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即使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也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取决于金额大小、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对于具体的案件,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同时,对于单位犯罪,需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