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于鲍国田是否构成此罪,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如果鲍国田是个人,他需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仍实施;如果是单位,则需要该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并且由其决策机构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2. 客观行为鲍国田需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通过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吸收不特定多数人的存款。这包括直接吸收或间接吸收,如设立投资公司、P2P平台等,吸收公众的资金。
3. 对象非法吸收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非特定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如果鲍国田仅针对特定人群,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 数额与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一定数额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才构成犯罪。鲍国田的行为需要达到法定的金额标准,并对存款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
5. 证据链要证明鲍国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记录、宣传材料、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链条,证明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总结:鲍国田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综合考虑以上五个方面的事实和证据。如果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他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具体的定罪量刑,还需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判决。请注意,任何法律咨询应由专业律师提供,以上分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