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理解您可能在询问的是关于施兴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我会从以下几个关键点进行详细的分析:
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施兴科是否构成此罪,需要看他是否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2. 数额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社会危害性除了金额外,还要看行为的社会影响,如是否造成了大量群众财产损失,是否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等。
4. 主观故意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考察施兴科是否有明知自己行为违法,仍继续实施的主观故意。
5. 法律责任若施兴科被认定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总结来说,判断施兴科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来综合判定。如果有进一步的信息或具体的案情细节,可以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