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于涉及的财产,司法机关会依法进行调查、查封、扣押、冻结,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财产的调查与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解除。”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侦查机关会对嫌疑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财产转移,保障后续的追赃挽损工作。
2. **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在处理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区分哪些是犯罪所得,哪些是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只有违法所得才予以追缴,合法财产则应保护,不得随意处置。
3. **追缴与退赔**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得的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遵循“优先保护被害人原则”,即尽可能地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于无法全额清退的情况,应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4. **没收与上缴国库**
对于犯罪工具、违禁品以及无明确所有人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这包括了用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其他非法财物。
5. **特殊情况处理**
在处理财产时,还需考虑是否存在善意第三人权益、共有财产分割等问题。例如,《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分别规定了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确保在追缴违法所得的同时,不损害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在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的财产时,司法机关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优先保护被害人利益,通过追缴、退赔、没收等方式处理违法所得,同时注意维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确保整个过程既合法又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