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犯罪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司、企业、个人等,只要未经批准,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都可能构成此罪。《刑法》第17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 犯罪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常表现为承诺高额回报,通过口口相传、网络平台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仍然进行此类活动,就构成了犯罪。
3. 犯罪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
4. 刑事处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5. 法律责任对于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于单位和个人实施此罪,还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其财产的司法措施。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上海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客体、处罚标准以及单位犯罪的处理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相关行为,公众应保持警惕,避免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