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责任人是谁,以及涉及此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与法律责任。
一、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责任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具体而言,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行为要件
该罪名的行为要件主要包括:
1. 吸收公众存款:即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包括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财务回报的方式。
2. 非法性: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上述活动。
3. 公开性:行为具有公开性或者变相公开性,不限于特定对象。
三、法律责任
对于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个人犯罪,《刑法》规定:“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刑事责任的免除与减轻
如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等情形,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五、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相关规定,明确界定“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司法实践中判断此类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责任人包括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个人犯罪者。对于触犯此罪名的行为,我国刑法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并结合具体案情考虑是否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时,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