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提到了一个具体的案例——居振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涉及到多个法律方面的内容。
首先,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次,对于这一犯罪行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明确的规定。该解释规定,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
2. 未归还本金或支付利息;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再次,如果一个人被指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他可能会面临多种处罚。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对于这个问题的关注点可能包括:居振华是否真的涉及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他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犯罪?如果他被判有罪,他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综上所述,居振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需要通过详细的法律分析来确定。这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的内容,包括刑法、司法解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