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到的“殷建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虽然我无法提供具体个人案件的详细信息,但我可以作为一个法律知识的分享者,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罪名,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
### 1. 罪名定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该罪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 构成要件
- 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未经批准而吸收公众存款。
- 客观行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承诺给予回报。
- 客体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 3. 认定标准
- 是否“公众”资金来源是否广泛,涉及社会不特定多数人。
- 是否“承诺回报”是否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还本付息或其他形式的收益。
- 是否“未经批准”行为人是否有吸收存款的合法资质。
### 4. 法律依据
- 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 5. 刑事责任与量刑
刑事责任根据吸收资金的数额、犯罪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除了基本的罚金和自由刑,还可能涉及财产追缴和退赔受害者损失的措施。具体量刑时,法院会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因素。
### 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法律对此类行为持严厉态度。判定是否构成此罪,需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行为性质、对象范围以及是否造成金融秩序的实际扰乱等因素。对于涉嫌该罪的行为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利与义务,积极配合法院调查,争取从轻处理,是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