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金融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犯罪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三、犯罪客体
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众的财产所有权。
四、犯罪主观方面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仍然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五、犯罪客观方面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国家有关金融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资金;三是以高额回报或者虚构投资项目等方式诱骗群众投资。
总结:胡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如果其行为构成了上述规定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则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