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可能关心的问题是: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是否应该对所吸收的公众存款计算利息,并如何处理这些利息?其关注的焦点可能包括利息的合法性、计算方式、归属权、受害者赔偿以及刑事责任的影响。
1. 利息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由于此类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所产生之利息不具备合法基础,不能视为有效合同的孳息。
2. 利息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这里的“违法所得”不仅包括本金,也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产生的利息。故利息应予没收并用于赔偿受害群众的损失。
3. 归属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非法所得(包括利息)并不归犯罪分子所有,而是应当返还给受损的公众投资者,或者纳入国家罚没财产进行处理。
4. 受害者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造成的受害人经济损失,应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积极采取措施,追缴违法所得及孳息,用以赔付受害人的损失。
5. 刑事责任影响利息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组成部分,将影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量刑。根据《刑法》的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所产生的利息属于违法所得,不具有合法性,应被依法没收并用于赔偿受害者。同时,利息的存在会加重嫌疑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