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庭:
首先,我代表被告方就您提出的指控发表辩护意见。
首先,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我们不否认被告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然而,我们认为这并不构成犯罪行为。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从这个定义来看,只有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犯罪。
2. 我们的辩护理由之一是,被告人已经得到了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我们的证据显示,被告人在开始投资活动之前,已经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申请,并获得了批准。因此,我们认为,尽管他的投资行为可能存在问题,但这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 其次,我们也认为,被告人吸收的资金并非完全用于非法目的。虽然他确实存在部分资金的挪用,但我们相信这些挪用都是出于投资失败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而非故意诈骗。同时,他也已经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到了合法的投资项目中,这也证明了他的行为并不是非法的。
4. 第三,我们也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给公众带来实质性的损失。虽然他的一部分投资没有得到回报,但这并不能证明他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5. 最后,我们还主张,应该考虑到被告人的情节和社会影响。被告人在接受调查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并积极退赔了大量的款项。因此,我们应该对他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
总的来说,我们相信,被告人虽然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我们请求法庭公正审理此案,给予被告人一个公平的机会。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