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甄某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
1. 犯罪构成要件- 甄某必须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非法性甄某的行为必须没有合法的金融机构资质,或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擅自吸收公众存款。若其通过非法手段吸收资金,如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就可能构成非法。
3. 公众性甄某吸收的对象需为不特定多数人,即不仅仅针对特定的亲友或者单位。如果仅限于熟人之间,可能不构成该罪。
4. 吸收行为甄某需要实际吸收了公众的资金。这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接受转账等形式的金钱交付。
5. 后果甄某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金融秩序的扰乱,即影响了金融市场稳定,或者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这是判断犯罪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甄某若符合上述所有条件,即无合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且造成金融秩序混乱,那么他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具体定罪还需要根据警方调查、法院审理的证据来确定。建议甄某及其家人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便了解具体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