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加罪是指在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础上,由于行为人存在加重处罚的情节,导致其犯罪行为被进一步升级或后果更加严重。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涉及加罪情节。
2. 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是加罪的情节,如吸收存款金额巨大,或者造成大量投资者损失等。
3. 诱骗手段如果行为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诱使公众存款,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加罪。
4. 逃避监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有逃避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行为,如伪造、销毁账目,逃避审计等,也可能构成加罪情节,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5. 抗拒抓捕、毁灭证据如行为人在被调查时抗拒抓捕,或者销毁相关证据,试图掩盖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视为“情节严重”,加重处罚。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加罪主要体现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使用欺诈手段、逃避监管以及抗拒执法等行为上。具体适用何种加罪情节,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由法院依法审理,确保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