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回报的行为。这一罪名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制。针对您提及的“常奇”(此名称为假设案例中的主体,实际分析中不特指任何真实个体或机构),若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指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 1. **犯罪构成要件**
- 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常奇如果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形式,则属于单位犯罪。
- 主观方面要求有直接故意,即明知未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违法而为之。
- 客观行为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广告、电话、互联网等公开方式宣传,承诺回报,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
- 客体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 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进行了具体量化,为定罪量刑提供了标准。
### 3. **行为特征**
- 公开性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资金的信息。
- 不特定性吸收存款的对象广泛,不限于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
- 承诺回报通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其他形式的物质回报。
- 未经批准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
### 4. **辩护要点**
- 主观认知证明当事人可能不了解其行为的违法性,或行为出于善意但对法律法规理解有误。
- 资金用途证明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经营,且有还款能力及实际行动,减少社会危害性。
- 受害者意愿部分案件中,投资人可能明知风险仍自愿投资,这可能影响量刑。
### 5. **法律责任与后果**
- 刑事责任根据吸收金额、涉及人数、社会影响等因素,追究刑事责任。
- 财产追缴与退赔对非法吸收的资金依法予以追缴,用于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 行政处罚除了刑事处罚外,还可能面临金融监管部门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 总结
对于“常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需要综合考虑其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吸收资金的方式、规模、对金融秩序的实际影响,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法律实践中,准确界定“公众”的范围、判断“公开性”与“不特定性”,以及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吸存的界限至关重要。最终的法律责任将依据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审理结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