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如果要抓谁,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1. 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包括公司、企业、个人等。如果这些主体未经许可,通过设立金融机构或者在金融机构之外吸收公众存款,就可能构成犯罪。
2. 行为表现犯罪行为表现为未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务;或者虽有合法经营资格,但违反国家规定,超出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例如,非法发放贷款、承诺高额回报吸引存款等。
3. 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即明知自己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合法授权,仍然实施该行为。如果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过失导致违规吸收存款,不构成此罪。
4. 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如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损害了公众利益,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来判断。
5. 证据确凿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在调查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并且证据确凿,才能依法逮捕。证据可能包括合同、账目、证人证言等。
总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抓捕对象是实施了上述行为,且主观上明知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组织。在实际操作中,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根据证据链进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