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关于李伟亮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希望得到详细的答案和关注的焦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定性: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李伟亮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伟亮是否有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行为?
2. 主观要件:考察李伟亮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仍然实施上述行为。
3. 客观证据:应关注是否存在实质性的证据证明李伟亮进行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比如合同文本、转账记录、宣传资料等,并且这些行为是否导致了公共存款的大量流失或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
4. 涉案金额与影响范围:需要评估涉案金额的大小以及其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程度,这将直接影响到对李伟亮法律责任的判定和量刑标准。
5. 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或其他关联违法行为:还需要调查是否存在同案犯或者其他相关违法行为,如洗钱、诈骗等,以全面了解案件全貌并作出准确判断。
综上所述,若经过详尽调查和证据收集,确认李伟亮确实存在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具备足够的客观证据支持,涉案金额较大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排除其他可能的关联违法行为,则可以认定李伟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依法对其进行刑事追责。具体法律责任和量刑情况需由司法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