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针对您提及的“徐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问题,虽然我无法提供关于特定个人的实际案例分析,但可以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概括性地从五个方面对这一罪名进行法律分析,并列举相关法律依据。
### 1. 犯罪构成要件
- 主体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即明知未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属违法行为而故意为之。
- 客观行为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各种公开宣传方式,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 客体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 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3. “非法”的判定标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4. “公众”的界定
- 所谓“公众”,指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包括亲戚、朋友、同事等在内,只要吸收存款的对象超出了亲友范围,向不特定多数人开放,即可视为面向公众。
### 5. 量刑考量因素
- 在定罪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吸收资金的数额、范围、造成的后果、退赃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 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断核心在于是否未经批准,面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处理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全面评估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确保公正裁判。同时,对于涉及的受害者,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