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减刑,是指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量刑后,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悔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对其刑期进行减轻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认罪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这里的“悔改”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赔偿损失,以及表现出真诚的悔过心理。
2. 积极退赃和赔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有积极退还非法所得,或者赔偿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有可能被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退赃、赔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上。
3. 改造表现服刑期间,如果犯罪分子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明显进步,如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也可能作为减刑的依据。《监狱法》规定,对改造表现突出的罪犯,可以给予奖励,包括减刑。
4. 从轻情节如果犯罪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主观恶性较小,或者是在他人胁迫、诱骗下实施犯罪,可能构成法定从轻情节。《刑法》第6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
5. 自首和立功如果犯罪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帮助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属于重大立功,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刑法》第67条和第68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减刑,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悔罪表现、退赃情况、改造表现以及是否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具体减刑幅度需由法院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予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