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识别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或单位。自然人必须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单位则需是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或组织。
2. 犯罪行为- 行为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以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这包括吸收公众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行为也属于此类犯罪。
3. 对象与范围- 非法吸收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包括个人和单位。对于单位,其存款通常视为公款,即使单位内部员工的存款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公众存款,因为这些存款在本质上是单位的财产,而非特定个人所有。
4. 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是必备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仍故意实施,意图非法获取他人资金。
5. 社会危害性- 该罪行直接破坏金融秩序,损害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权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威胁。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较大,或者给存款人造成较大损失的,会被认为情节严重。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识别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身份、行为方式、对象、主观目的以及行为的社会影响。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同时参照相关司法解释,才能准确判断是否构成此罪。如果涉嫌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