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法》规定的金融犯罪之一,最高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一、定义: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量刑:
1. 如果情节严重,对行为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构成要件:
1.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2. 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 行为人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
四、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或者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办理存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提高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严重的金融犯罪,对社会稳定和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